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0世紀80年代傳銷傳入我國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傳銷進行非法經營,集資詐騙,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國務院1998年明確規定,全面禁止各種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
這些變異的非法傳銷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征:一是傳銷的商品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有的傳銷商品根本沒有任何使用價值和價值,服務項目純屬虛構;二是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并非來源于銷售產品或服務等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實際上就是一種使組織者等少數人聚斂錢財,使絕大多數加入者淪為受害者的欺詐活動。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國務院1998年發出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要求對傳銷經營活動堅決予以禁止。
現在,一些非法傳銷組織利用同鄉、親友或同學間信任度較高,以“同鄉騙同鄉”、“親友騙親友”、“同學騙同學”方式發展會員。傳銷的慣用伎倆就是利用熟人騙熟人,對此,我們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認清傳銷本質及危害,行動起來,積極參與反傳銷活動,形成人人參與反傳銷活動的良好氛圍。